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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物认证自检自证试点

发布时间:2023-08-22 来源:国家认监委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主体责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8月21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对于在汽车领域开展强制性产物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提出,在汽车产物领域,以整车公司委托改装公司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以下称四类车)为试点进行强制性产物认证自检自证改革。《公告》原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对于在汽车领域开展

强制性产物认证自检自证试点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公司主体责任,激发汽车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认监委决定在汽车产物领域,以整车公司委托改装公司生产的平板、仓栅、厢式、自卸货车(以下称四类车)为试点进行强制性产物认证(以下称颁颁颁认证)自检自证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措施

(一)明确整车公司为认证责任主体

对整车公司委托不同改装公司生产的四类车,由整车公司作为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改装公司不能单独申请颁颁颁认证。整车公司应同时将颁颁颁证书涉及的改装公司名单向认证机构备案。

(二)四类车开展自检自证

整车公司在申请四类车颁颁颁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替代第叁方检测报告,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生产能力、技术力量、质量保证体系方面的申请材料。

二、实施要求

(一)整车公司应按照《强制性产物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NCA-00C-005)和《强制性产物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CNCA-C11-01:2020)要求,针对产物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完善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确保产物一致性。

(二)整车公司应加强对改装公司日常管理,确保其具备符合实施规则要求的生产资源,建立相应质量保证能力及产物一致性控制措施。如四类车出现产物质量问题,或改装公司不能保证持续生产符合颁颁颁认证要求的产物时,整车公司应立即停止改装公司相关产物生产,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告知认证机构。

(叁)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对四类车自检自证的认证实施程序,重点审核整车公司对改装公司的管理要求及实施情况、产物一致性等。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到改装公司实施延伸检查或开展生产现场、市场抽样检测或检查。

(四)四类车出现实施规则规定的风险情况时,认证机构应按要求对相应整车公司、改装公司实施现场检查。若存在违反颁颁颁认证要求的情况,应依法对相应证书作出处理。整车公司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认证机构应依据实际情况对后续四类车的认证申请采取相应措施。

叁、其他事项

(一)各认证机构应按照实施规则及本文件要求,细化工作方案,修订实施细则,于2023年9月3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二)各认证机构应于2023年12月29日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国家认监委将结合行业需求和工作实际适时对试点措施进行调整完善。

国家认监委

2023年8月18日

注:本文综合国家认监委网站的相关内容整理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