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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纵横>深度报道&驳迟;正文

法眼看风暴

发布时间:2014-11-26


本刊记者  曹晓昂

作为一家领先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泰乐信律师事务所(迟补测濒辞谤飞别蝉蝉颈苍驳)在欧洲曾多次处理反垄断案件,并为多家相关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在反垄断风暴中,该所合伙人级顾问赵泳也格外忙碌。由于近期的反垄断调查引发了强烈争议,应《汽车纵横》杂志要求,就其中几个关键性问题,赵泳从第叁方的角度简要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确实,最近非常忙,大家都很关注这个事,而且话题太敏感,事实上,因为涉及到我们的客户,目前我们的立场是保持缄默。”对于记者的采访,赵泳有自己的顾虑,“我们对这个事情了解得比较早,在罚单出来以前已经有汽车公司开始咨询相关事务。”
    作为资深的法律专家,赵泳不但了解欧洲的反垄断法律惯例,而且也长期关注中国的反垄断进程。随着中国反垄断监管力度的加大,越来越严格的法律要求使得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wessing)开始在中国为一些欧洲汽车公司提供详细的咨询服务,包括合同的起草以及为各种纪律事务提供建议等。
对于选择性执法的问题
    赵泳:从中国发垄断法执法机关这几年的执法情况综合来看,我们不认为发改委在汽车及零配件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存在选择性执法(特别是有打击外资的目的),但的确存在执法透明度应进一步提高的问题。透明度提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减少选择性执法的质疑。目前报道的调查及处罚仅涉及外资品牌,在我们看来,同中国乘用车市场目前由外国或外资品牌主导的现实相关。反垄断调查当然会从对市场起主导作用或有影响的经营者入手。
零整比及《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
是否是目前垄断的根源的问题
    赵泳:整车及零配件价格高,零整比高本身不能必然认定存在垄断的问题。目前中国汽车行业的垄断问题都归结于《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似乎也过于片面,毕竟《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所搭建的销售体系对于品牌间的竞争和对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且相关问题也并不是一部《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这样级别的行政规章所能解决的。如何在这样的体系下确保经营者合法、合规的经营及保证有效及有序的市场竞争,这需要其他法律(例如反垄断法的配套规则)的进一步规制和相互配合。
    对于目前中国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我们的理解是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规制相关经营行为的实践。因此《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所确立的渠道管理必然形成垄断亦非必然。汽车行业(尤其是汽车零部件和零整比)形成的垄断根源与汽车行业的特点、相关上下游公司的市场地位、知识产权的保护(或滥用)等都有关系。在这一点上,欧洲作为全球最主要也是最成熟的汽车市场,其相关垄断问题的研究、行业规制的方法和经验对于我国进一步的政策制定和执法必然有很高的借鉴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制的特定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是垄断协议。《反垄断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市场上商家共谋,或者在行业协会的领导之下集体涨价,属于垄断协议。
    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提是这个公司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才存在滥用或者不滥用。
    三是经营者集中,包括公司通过兼并、收购、合并、合营、合同控制、连锁董事等方式,扩大其规模。
    四是行政垄断。也就是通过政府的行政权力 ,限制 、排除 正常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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