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09 来源:工信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3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对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物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对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物技术要求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公司及产物》(第37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十九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五批)予以公告。
附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3年5月9日